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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四】巫和懋等:(2)

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9-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本小节讨论如何利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来思考与建构一个针对平台经济且具有理论基础的监管体系。中国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发布了多项针对平台经济的

  本小节讨论如何利用信息经济学的框架来思考与建构一个针对平台经济且具有理论基础的监管体系。中国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发布了多项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法规,在监管实务上也从2021年的“强监管”过渡到2022年的“常态化监管”,在法规和实务上已逐渐形成针对平台经济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演变必然影响到平台企业、相关厂商和消费者等经济主体。

  相较于美国,欧盟近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等法案,并且已经通过立法程序。欧盟的监管理念更加倾向于认为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必要的政策措施,以保证经济尽量在趋近于充分竞争状态下运行,并且由于欧盟本身并不拥有大规模的平台企业,即使制定了相对严厉的监管措施,也不必承担由此带来的规制成本,甚至可能帮助欧盟本土平台企业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在信息经济学的视角下,对于平台经济中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审查应采用“响应式”的监管方式,即只有在监管部门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可见应用信息经济学的重要性)认定平台企业存在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并通过经济分析证明这种行为明显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下,相关监管机构才应选择介入,并对涉事企业加以处罚或限制。很显然,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引导我们走向这样的思考方式,这种“响应式”的反垄断监管是基于企业行为,而非基于企业规模;并且,对于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判定,应主要考虑“合理原则(RuleofReason)”,而非“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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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针对平台企业的崛起以及如何制定反垄断政策的看法在思想界仍然存在相当的分歧。在政策与学术讨论中,有一派强调大企业正在扼杀创新,侵占中小企业的利益,侵犯消费者隐私,因而需要对大企业实施严厉的反垄断监管。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学教授吴修铭(TimWu),他也是现任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NEC)的六名委员之一,出了一本名为《巨头的诅咒》的著作;另一派则认为大企业是效率提升、产业创新以及增进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引擎,因此在政策上需要对大企业采用更为宽容的态度,让自由市场主导企业的发展。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国家创新与竞争力战略咨询委员会”顾问罗伯特·阿特金森(RobertD. Atkinson)以及IBM前全球CEO兼董事长彭明盛(MichaelLind),他们合著了一本书,名称是《规模:企业创新、生产率和国际竞争》。从两本书的书名就可以看出这两派思想在观点上是完全针锋相对的。

  【承泽观察·平台经济40评之三十二】余昌华:数据经济如何促进经济增长?

  对于中国未来监管政策的走向,大家关注的焦点是:中国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方向究竟应该从严还是从宽?这样激荡的思潮在任何面对平台企业兴起的国家都会应运而生。中国从2021年开始针对平台经济的“强监管”到2022年提出的“常态化监管”,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策与学术讨论也经历了这两种思潮的冲击。我们认为,应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市场环境进行具体且务实的分析,再对反垄断政策的设计与实施加以评估,不作一刀切式的概括性判定,尤其需要注重平台企业信息优势所产生的利弊之间的权衡取舍,要设法取其利而避其弊。

  先看美国,美国众议院在2021年6月审议并发布了同平台经济反垄断相关的六项立法草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的莉娜·可汗(Lina Khan)以及前文提到的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委员吴修铭都是结构救济的拥趸。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立法过程较为冗长,在立法过程中凸显了对立思潮的相互碰撞,而且往往在经历较长时间的审议后,希望处理经济问题已经失去了时效性。因为美国尚未完成各项法案的立法,在执法方面处于相对宽松的状态。另外,相关法案即使成功立法并做出相应的判罚,在美涉事企业仍可以通过不断上诉进行抗辩,美国的平台企业具有相当的空间能够快速成长。

  三、如何构建一个针对平台经济具有理论基础的监管体系?

  在已经获得信息优势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在丰富数据的基础上,能够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更好地挖掘这些数据资源背后的信息价值,从而更加强化了平台企业相对于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政府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需要强调的是,平台企业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平台企业有可能利用这一优势侵害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但另一方面,如果平台企业拥有足够的自律动机或受到合理务实的监管,那么这种信息优势反而可以通过赋能平台企业进而实现更佳的平台治理与监管效果。因此,我们要提出的第三个特征是平台企业的信息优势:平台经济反垄断在监管规则的设计与实施上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权衡平台企业信息优势这把“双刃剑”所产生的利与弊,要设法取其利而避其弊。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必须充分理解平台经济所具有的信息特征,这样才能帮助我们把握实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措施所面对的市场环境,进而设计出合理、务实的监管政策。

文章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网址: http://www.cjwtyjzz.cn/zonghexinwen/2022/0914/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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